標 題: |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 關于印發《煤礦機電設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晉能源規〔2024〕4號 | 主題分類: | 煤炭 |
成文日期: | 2024年04月17日 | 發布日期: | 2024年04月17日 |
是否有效: | 是 | ||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
關于印發《煤礦機電設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晉能源規〔2024〕4號
各市能源局、各市應急管理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各煤礦監察執法處,各煤礦企業:
現將《煤礦機電設備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
2024年4月17日??????????
煤礦機電設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煤礦機電設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正常生產和建設煤礦的機電設備采購(含租賃)、使用、處置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煤礦配套選煤廠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煤礦機電設備是指煤礦生產系統所使用的各類設備(含所屬的儀器儀表及備品備件等)。
第四條?煤礦機電設備管理實行企業負責、社會參與、政府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機電設備管理的主體責任,健全機電設備管理機構,配齊、配強專業技術和安全管理崗位從業人員。
第六條?煤礦企業應當完善各類機電設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等,建立考核機制,嚴格責任落實。
第七條?煤礦企業應當定期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煤礦設備選型和開采工藝選擇應當符合《煤炭生產技術與裝備政策導向》規定,優先選用鼓勵類、推廣類,嚴禁使用禁止類的設備和工藝。
第九條?礦用機電設備再制造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礦用設備再制造 通用要求及標識》《礦用設備再制造 過程質量管理控制要求》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銷售再制造礦用機電設備企業應當取得相關產品出產質量證明文件,明確告知采購單位,并張貼再制造品專用標識。
第十條?設備翻新是指煤礦企業委托設備生產商進行出廠性能恢復的行為。煤礦企業原則上不得使用及出售翻新機電設備。因政策原因淘汰,但設備殘值仍有較高利用價值的,可交由原設備生產商進行翻新。翻新設備應當取得質量證明文件,并由設備生產商對質量及售后服務負責。
第十一條?煤礦機電設備非法改裝是指,擅自改裝礦用設備的電動機、發動機、變速器,以及改裝后可能降低設備性能、降低防爆性能、主要參數與銘牌參數不符的行為。
煤礦機電設備嚴禁非法改裝,煤礦企業嚴禁使用非法改裝的機電設備。
第十二條?煤礦企業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機電設備。
第三章 設備采購
第十三條?設備采購包括確定采購方式、履行采購程序、簽訂合同(包含技術協議)、進場驗收。
第十四條?煤礦機電設備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公開詢價、?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等。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五條?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設備及備品備件的,企業紀檢部門監督人員或專職監管崗位人員應當全程監督價格和技術協議的商榷。
第十六條?設備供應商為生產商的,應當向采購人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設備出廠質量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設備供應商為代理商的,還應當提供生產商出具的代理授權文件。
第十七條?煤礦機電設備采購單位應當對機電設備供應商相關資質和產品出廠質量證明文件進行嚴格審查。
由煤礦主體企業統一負責采購的,煤礦企業應當對采購資料復印件進行留檔備查。
第十八條?通過租賃方式使用設備的,出租方應當向承租人明確告知設備的實際情況,并將設備的隨機文件和檢測報告隨設備移交給承租方,并對設備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煤礦企業根據自身企業狀況,采購二手機電設備時,應當詳細了解設備現狀,設備當有完整的設備的隨機文件和檢測報告。
第二十條?煤礦企業與設備供應商簽訂合同時應當再次對企業資質、設備出廠質量證明文件進行審核,并在合同中對質保期限和維保服務等內容進行明確約定。
第二十一條?煤礦企業應當嚴格組織設備到貨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設備驗收應當有完善的進場驗收記錄。
第二十二條?設備進場驗收由采購部門牽頭,相關業務部門配合,監督人員現場監督下完成,按有關規范和標準查看觀感質量、核對隨機資料完整性、確認規格型號和技術參數、進行必要的試運轉。需要進場復檢的,復檢合格后方可驗收入庫。
第二十三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煤礦機電設備“出入庫”臺賬,并動態更新。
第四章 設備使用
第二十四條?設備使用包含安裝、運行維護和檢修等。
第二十五條?設備包裝、捆扎應當滿足運輸要求,運輸期間嚴 禁磕碰、摔打,嚴禁野蠻裝卸。對存放環境有要求的設備,存放時應當滿足相關要求。
第二十六條?煤礦企業應當按照產品技術要求對機電設備進行安裝與調試,確保設備投運前符合相關性能要求,嚴禁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機電設備。
第二十七條?煤礦企業應當加強對機電設備的日常維護、檢修、保養,確保設備保持完好,并按照技術要求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測、試驗。設備更換主要零配件或維修后,應當進行檢測、試驗。嚴禁機電設備“帶病運行”。
大型設備應當落實“包機”責任制,責任到人。
第二十八條?煤礦機電設備應當嚴格按產品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使用,不得超負荷、超范圍使用,不得擅自拆卸,不得外借或挪作他用。
機電設備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用專用工具維護維修的,維修維護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不得用其他工具替代。
第二十九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設備維護、維修、部件更換等臺賬,詳細記錄設備使用、維護、維修等情況。鼓勵煤礦企業建立設備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統,全面掌握設備的運行情況,提高設備管理效率。
第三十條?煤礦企業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定期開展機電設備隱患排查,突出對設備管理的薄弱環節、盲區死角等進行排查。
更換、改造機電設備后,煤礦企業應當及時組織開展風險源辨識評估,列出風險清單,制定專項管控措施。
第五章 設備處置
第三十一條?設備處置包括設備轉讓、盤活和報廢。
第三十二條?煤礦企業出售二手機電設備時,應當明確告知采購單位設備情況,不得存在欺瞞行為,并對設備質量負責。
第三十三條?煤礦主體企業應當建立設備處置管理辦法,明確分類處置方式,嚴格管控流向。
第三十四條?煤礦企業應當加強煤礦機電設備清查、盤點, 建立臺賬,對于長期閑置但仍具有利用價值的應當及時盤活再利用,提高設備使用效率;對于臨近或超過使用年限的,應當及時對設備性能進行評估,經評估,無法滿足使用要求的應當履行報廢程序,仍可繼續使用的,應當在后續使用過程中提高檢測檢驗頻率;對于需要維修的設備,如維修成本高于新設備的購置成本,應當履行報廢程序。
第三十五條?設備報廢處置應當選擇有資質的企業。與廢品收購企業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報廢的設備及所屬部件等解體銷毀處理。煤礦企業應當督促收購企業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加強報廢設備流向管控。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部門應當發揮好專職監督作用,做好機電設備采購、使用、處置等關鍵環節的監督,將紀檢(監察)監督納入設備管理工作全流程。民營企業要設立設備管理專職監督崗位,全方位做好機電設備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督促煤礦企業加強機電設備監管,提高煤礦機電設備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十八條?煤炭能源管理部門在“事中事后”監管過程中,督促煤礦企業切實加強機電設備管理。
第三十九條?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加強對煤礦機電設備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審核,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等工作中,發現出具虛假檢測檢驗報告、超出資質范圍開展檢測業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條?各單位對檢查中發現的機電設備管理違規行為,應當督促煤礦企業進行整改。涉及違紀和職務違法、犯罪的問題線索,要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機構)。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管理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